未辦繼承的土地,繼承人負公同共有繳納稅款責任


未辦繼承的土地,繼承人負公同共有繳納稅款責任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死亡,其遺產縱未辦理繼承登記,依據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土地後應納之地價稅,繼承人負有公同共有繳納責任。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注意,對於公同共有的繳款書,稅捐機關只會對公同共有人之一寄發繳款書,其餘公同共有人僅會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該繳款書倘未依限繳納,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強制執行時,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原有土地、房屋、薪資或存款等均可能被強制執行拍賣或扣押。故繼承之土地未辦繼承登記,建議可選定一個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負繳納責任。抑或僅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公同共有人亦可於收到後一個月內向稅捐機關申請補發繳款書繳納,以免遭移送強制執行。

土地買賣全方位資訊網


服務項目收購道路用地、容積移轉辦理、公共設施保留地、機關用地、綠地用地、持分土地、佔用路地、未辦繼承、私設道路土地買賣農地買賣、重劃土地買賣、市地重劃土地、區段徵收土地、公有共有處分、日據繼承土地、三七五租約土地、地上權土地、祭祀公業、神明會、地籍清理辦理、土地疑難雜症、困難案件處理、畸零土地買賣、共有土地處分河川用地買賣、各種土地相關業務。

<買賣區域>
道路用地:蘆洲、三重、新莊、土城、板橋、中和、永和、新店、林口、五股、泰山、淡水、八里、樹林、鶯歌、三峽、桃園、台北市(大小米數)
農地:北投關渡平原、士林社子島、新莊溫仔圳、新莊知識產業園區、淡水新市鎮、八里台北港、蘆洲北側、三重疏洪道二側、三重高速公路北側、三重更竂、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土城暫緩發展區、江翠北側、江子翠重劃區、板橋浮州地區、文山老泉里、樹林堤防新生地、林口特定區、中和彈藥庫

歡迎轉介紹、同業勿擾




Share on Google Plus

About 小謝的家

我是小謝,有房地產十年經驗,經歷了房仲及土地開發的歷練,深該了解到買賣土地是一個學無止盡的路途,而且單憑一人無法處理各種疑難土地, 所以組了一個團隊包含了代書、律師及會師,個個都擁有數十年豐富的經驗,秉持著”做人叨認真、做事愛頂真”的態度服務客戶! 我們會用最熱誠的心提供您最有力的資詢!
    Blogger Comment
    Facebook Comment

0 意見:

張貼留言